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96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贺家村西首丰华山庄北邻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09949843。
法定代表人:肖涛,经理。
被告:邹平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鄢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7132182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