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988号
原告:***,女,汉族,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汉族,住邹平市。
被告: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邹平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原名邹平九九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2019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玛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