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26执1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一路黄西社区3号楼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2015894P。
负责人:任志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09949843。
法定代表人:肖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黛溪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188199F。
法定代表人:杨建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长春,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刘娜,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申请执行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肖长春、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垫款本金1476897.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7689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6年5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肖长春、刘娜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各银行账号下均未发现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9325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源
审判员 张小增
审判员 赵 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军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