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住所地**县鹤伴一路黄西社区*号楼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2015894P。
负责人:任志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黛溪五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618819-9。
法定代表人:杨建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高新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6099498-4。
法定代表人:肖长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执行人鲁会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执行人杨建章,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县。
被执行人李新华,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强、鲁会芳、杨建章、李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626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该案重复立案执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626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增
审判员 徐 然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释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