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邹平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8949876-8。
法定代表人:高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西外环中段,组织结构代码67224984-5。
被执行人:成秋凤,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滨州**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李遵涛,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继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张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6142122-7。
被执行人:黄继涛,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组织结构代码76099498-4。
被执行人:肖长春,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李亮,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邹平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燃料有限公司、成秋凤、**、李遵涛、山东继涛橡胶有限公司、黄继涛、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肖长春、李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50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州**燃料有限公司、成秋凤、**、李遵涛、山东继涛橡胶有限公司、黄继涛、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肖长春、李亮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