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异53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3137504K。
负责人:郭小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东,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市黄山三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867192092E。
负责人:张可冰,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黛溪街道办事处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代码:91371626706188199F。
法定代表人:杨建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建章,男,汉族,1958年8月11日生,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8月13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韩会云,女,汉族,1956年7月26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颜世森,男,汉族,1957年4月29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耿晓霞,女,汉族,1973年1月3日生,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市。
被执行人:韩强,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居民,住**市。
被执行人:鲁会芳,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居民,住**市。
被执行人:山东众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高新街道办事处山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4395665T。
法定代表人:肖含,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代码:913716267609949843。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建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法制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工行**支行与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建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审结,并作出(2016)鲁1626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百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借款本金7168922.59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杨建章、***、韩会云、颜世森、耿晓霞、韩强、鲁会芳、山东众普新能源有限公司、**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工行**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鲁1626执1279号执行案件予以立案。2017年8月30日,工行**支行与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2017]工行资转长城第BZ006-5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行**支行将本协议附件中列明的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附属权益转让给长城山东分公司。双方还约定了债权转让的账面价值、转让价值和支付方式、协议的生效及份数等内容,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17年9月4日,工行**支行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工行**支行书面确认其与长城公司山东分公司在2017年8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2016)鲁1626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山东分公司。工行**支行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根据我行与长城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2017工行资转长城第BZ006-5号),将**市人民法院判决的(2016)鲁1626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中我行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工行**支行自愿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长城山东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并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因此,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2016)鲁1626民初954号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凤芹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