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执行人:**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街道办事处***西首丰华山庄北邻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09949483。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时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