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5329号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5栋。
法定代表人:谭志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街道(原木兰镇)木兰社区5组258号。
法定代表人:潘开艳。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审判员 唐韵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