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辖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涉案合同履行地亦在上诉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顺德“市民卡”工程一期系统平台软件采购—技术服务采购合同》一份,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到甲方(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