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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周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冈某某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9004执2828号 仙桃市周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仙桃市周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的(2022)鄂9004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仙桃市周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本院(2022)鄂9004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仙桃市周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4932元及**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36元,向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周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5262元(其中:剩余货款44932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30元),剩余574元作为被执行人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执行费予以收取。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周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