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民初2157号
原告:***,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冈***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新中
书 记 员 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