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5369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中瑜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辛店村三彭湾2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门市堃美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承天国际车城B1幢1**603。
经营者:***,。
被告: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景岸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长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庭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中瑜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堃美消防器材经营部、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景岸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中瑜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中瑜五金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中瑜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340元,合计313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中瑜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易 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