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218号
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A65UK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5428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恩施片区负责人。
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诉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