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26民初255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5428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鄂2826民初2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7×××61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7×××61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