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大鲸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51613604X。
法定代表人:丁雷,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175780061Q。
法定代表人:张明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开封大鲸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口仲裁委员会(2020)周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开封大鲸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大鲸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
三、因被执行人的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该存款无法扣划。
四、在沈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六、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执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李全中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杰
书记员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