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大鲸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程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51613604X。
法定代表人丁雷,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中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西庄村1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QFA86D。
法定代表人郭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3124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中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大鲸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中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1500元的存款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王忠贵
审判员 景冬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