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641号
申请人:山***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南外环路76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8号兴业组团临街商住楼1层商业5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月阳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南外环路767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月阳酒水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5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诺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酒水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酒水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