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2422号
原告:***鑫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新泺路2001号龙翔大厦D座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景彩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前金社区居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景彩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鑫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鑫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