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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县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栋4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县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观斗山七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县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1民初30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上诉人四川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蔺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观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童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