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5605号
原告: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803479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路1号1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88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7.04元,减半收取3873.52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共计6593.52元,由原告重庆磊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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