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4831号
原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路1号1栋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寰,四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计4930元,由原告成都市三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