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9364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支行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因第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