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扬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9364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支行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因第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