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6382号之一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然,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开红,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支行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羁押于武汉市,
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开红、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因第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于2018年7月9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现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开红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