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场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为上诉事由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4元,减半收取6752元,由上诉人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龚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