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财保31号
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新村120街坊。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9293.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同年5月6日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24099293.96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04201000000014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9293.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