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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煜物资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014号 原告:***汇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交易七厅72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怡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汇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怡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汇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煜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汇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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