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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烽正建设有限公司、建德源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82民初835号 原告:浙江烽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钦堂乡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XCYR8A。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雨,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源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山峰村西边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UT9D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烽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正公司)与被告建德源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烽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雨、被告源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烽正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803元,偿付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损失。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寿昌镇三岩村覆盆子基地喷灌工程合同书》,由原告承包寿昌镇三岩村覆盆子基地喷灌工程。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事项,且工程已于2018年9月3日已竣工验收合格,且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金额为109803元。被告仅支付8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均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烽正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寿昌镇三岩村覆盆子基地喷灌工程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各一份(提供原件核对),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案涉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及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 2、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09803元的事实。 被告源创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由原告中标。原告也已按合同约定在2个月完成施工,完工之后进行验收。喷灌工程包括水池和喷灌的管道系统。原告施工的***无法储水,导致整个喷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在质保期内也进行了修补,但是多次修补也未修补好。案涉工程价款是政府拨款的,因为工程是2018年的工程,原告也一直未修补好水池,后来政府就没有这个工程的余款预算了。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数额无异议,可以由我们公司来支付,但是前提是原告必须把***修补好。 被告源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寿昌镇三岩村覆盆子基地喷灌工程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工程的款项来源及未能结清工程款的原因。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源创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源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理由是原告已经按照要求施工,在质保期内原告也尽可能修补了,***无法蓄水系发包方的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原因,并非原告过错导致***无法储水。未能及时提交审核,也是因为被告要求原告对***进行修补,原告考虑工程增量的原因。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其未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对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将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审理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工程价款经审计确认。被告对应付工程款的数额也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工程中的***无法蓄水,是否构成违约;被告能否据此拒付工程尾款。本院审理认为,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方已向原告提供了施工图纸及项目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施工中存在未按图纸施工或者施工中有其他不符合约定技术要求的违约情形,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无法蓄水的结果无分歧意见,该结果并不直接表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错,且双方当事人对***无法蓄水的原因分析时,均认同系该地址地质原因,由此可以推断原告在工程发包前所作的设计方案存有瑕疵。故该***无法蓄水并非可归责于原告一方,被告以此为由认定原告违约,拒付工程尾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要求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德源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烽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803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损失。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36元,由被告建德源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