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265号
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1月2日,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