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1136号
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号*****万达广场(*期)*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