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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454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某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系朋友,***持有某甲公司90%股份,是某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实际受益人。被告曾对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60万元,并承诺还款,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出具借款单及通过钉钉聊天确认欠款并承诺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共同辩称,原告与某甲公司有商务合作关系,截止起诉前原、被告曾经的借贷关系在2023年2月6日之前的借款本息均已结算清楚,此后没有发生借款,2023年2月6日起双方没有合作,不存在被告需要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自述其自2012年起在某甲公司入职,自入职后自2013年起向某甲公司出借款项,某甲公司向***及其配偶***均出具过借款单,***自述某甲公司有时以出具借款单的形式向***支付提成。某甲公司认可曾向***借款,但在***2023年2月6日离开公司前所有借款已偿清。 ***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4日的借款单,载明:兹某甲公司向***借款60万元,借款时间2021年2月4日。此借款一式两份,湖北中坚一份,***一份,还款时借款单一并收回。借款人上方加盖了某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借款人旁手写签名为***。***主张该借款单出具日期实际为2023年1月10日通过与***钉钉沟通后,到办公室双方对账形成。钉钉名“***”为***使用,据钉钉聊天记录显示,***于2021年9月18日对***表示“你今天汇总一下,公司这边的欠款有多少”,***语音回复“你公司这边有多少欠款……那你只能问财务啊”,此后***对***发送了截图,载图记录显示: 金额 月利息 期限 300000.00 1% 500000.00 1% 初定6个月,最长不超 280000.00 1% 1080000.00 并表示“另外就年前我们对完账有六十万没有打借款单”,随即发送了三张借款单照片给***,问“就是要这个吧”,***回复“是的”。 2022年4月18日,***钉钉对***表示“50万已经转了,你查收一下”,***回复“收到”、“夏总那边10万块钱不是你打了吗,你怎么又打40万过来呀”,***回“你返10万给我招行卡上、前面借的50万+30万的本金与利息就都付清了,现在就欠你前几年的年终奖没有给你了”,***回复“是的,就是前年算完账的60万未支付”(***后称该回复中的“前年”为口误,根据钉钉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应为“年前”),***回复“慢慢来,不着急,欠的债总是要还的”。2022年4月14日至4月18日期间,***分九笔共向***转账88万元,备注归还借款。 2022年12月28日,***对***表示“前面不是你转九十几万到公司账上,然后现在这个钱回来了,某乙公司的99万还给你。你回头的话就是你把那个钱转到我的交行卡上面去。”***回复“你把卡号发给我”,过了一会,***回复“我都已经转你了,你去安排”,***回复“收到了”。同日,某甲公司财务在钉钉对***转发了***与***的钉钉聊天截图,表示“等会把你那天转到中坚的钱,退到你建行卡上,你再转给龚某”、“1万、50万、334200、10万、5万,5笔一共是994200”,***回“好,你算好了你把它打给我之后,你跟我讲一声,我明天回去后看看,看到我再问他”。2023年2月7日,某甲公司财务对***表示“龚某说你这边离职了,***的社保怎么处理,某丙公司吗,现在一个月社保医保一起是1470.64元”,某丁公司费用以后她自己出或者从我未发的工资里扣都行”。 2023年1月9日,***钉钉问***“你明天去公司吗”,某戊公司”,1月10日,***问***“你问我到不到公司,有什么事”,***回“一是前年算的账还有60万又过二年了也没打欠条二是今年六月三十日帮你借的五十万去买办公室说了三个月现在也没对现也没打个借条时间长了记录也找不到又说不清楚,有时候过来把这些事办理一下我也好给别人一个交代吧”,***回复“好的,明天过来处理,交投那边的钱他们付出来了吗”,***答“还有马上过年了我这边欠了别人十大几万的工程款你看资金能否安排一下我借的钱可以慢慢还但是工程款在某己公司的情况所以一直也没有和你说”,***回复“目前手上暂时没有钱”、“我现在在与***对账,准备让他将50万还给我,我将借的50万先还掉”。 2023年1月12日,***对***表示“老贾的这个钱,我这边有记录,应该是没有还,时间有点久,我差点搞忘记了”,***回“你有记录就知道是还没还怎么说应该没有还?还是有疑问”,***回“以后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吧,都应该听你的”。2023年1月14日,***对***表示“已经向你建行转账50万,6月份借的50万本金已经还完,你查收一下”,***回复“收到了”。1月16日,***对***表示“利息转给你了,你收一下”,***回复“收到帮你借的50万买房款本息一共532500元已全部结清”。2023年9月1日,***向***配偶***转账376870.97元,***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某甲公司还款376870.97元。***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的借款单,该借款单载明:某甲公司向***借款35万元,借款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借款人处为***签名,***签名上方加盖了某甲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3年12月28日,***通过微信对***提出“你看什么时候我们对装修的款如果是我要补给你八万四仟元那你给我打的借条六十万我一分不要,如果只是一万四那就请你先把七万元退给我这样可以吧”,***回复“可以”,此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对装修款进行沟通。直至2024年1月2日,***通过微信对***表示“你就想问你一个问题你给我打的借条六十万什么时候给我请你不要满嘴跑火车了如果你这个样子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回复“首先,我没有给你打过借条,你自己二千万的业务搞不掂就不要在这里耍无赖了”,***回“要是你不好好的把事情谈清楚把问题解决了那就不要怪我了,某庚公司是你叫我离开的什么二千万的业务也是你编的故事,你给我打的借款单有你的签字吧,某庚公司你说年底会把钱支付给我……”。 另查明,某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系案外人***,股东为***(2023年5月16日将认缴出资额变更为600万)、***(2023年5月16日将认缴出资额变更为5400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单确定的债务承担主体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4日的借款单形成过程为,***离开某甲公司前,其与***前期对账、通过钉钉沟通联系后,***于2023年1月10日后在公司将借款单交给***。***、某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的签名、某甲公司财务专用章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故应推定案涉借款单上***的签名及某甲公司财务专用章为真实。***虽称入职某甲公司,但其未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其沟通对象一直为***个人,对账的对象亦系***个人。但***并非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其持有某甲公司90%股份,但无证据证明***有某甲公司授权可以某某代表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能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非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法人名义为职务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某甲公司财务专用章使用限于与公司财务相关的业务,对与公司财务有关的事项具有证明效力,某辛公司对外的效力,且还要从盖章之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来认定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案涉借款单的形成系经***与***对账后由***出具,***并非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某甲公司对外确认借款,故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单确定的债务应由***承担还款责任,某甲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涉借款单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且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故案涉借款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应在***催要还款后在合理期限还款并按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于2024年1月2日向***催要60万元的还款,故***应向***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应自2024年1月3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3.4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日起按年3.4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