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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56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贰年,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