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56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贰年,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