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2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