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武勘工程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208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咨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083.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6514.00元(暂时计算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以及实际支付完全部欠款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2025年6月17日,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工程咨询(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