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2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李芳林,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4803703。
法定代表人:牛敬堂,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李芳林、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文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