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保37号
安图吉盛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图吉盛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34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图吉盛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在3,400,000元额度内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冻结期限一年。现安图吉盛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3日移送立案庭,立案(2023)吉2426执保37号执行。执行局于2023年4月4日在查控系统解除对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城北支行账号为140xx02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戴河区支行账号为130********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为1********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账号为040********内存款的冻结,已将结果反馈至民事审判庭。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作出的(2023)吉2426民初34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事项已解除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3)吉2426执保37号,申请人安图吉盛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以“解除保全”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