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财保38号
申请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锦泰东大街与***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2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4××××。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襄城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库庄镇小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45GUD51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襄城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河南省许昌襄城支行,账号:1708********)的存款610554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610554元。申请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610554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城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1708××××9279的存款610554元。
冻结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572.77元,由申请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 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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