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0802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88号建设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葛华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21)豫0802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3)豫0802执恢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应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