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2532号
上诉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享家公司)、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意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0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享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除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之外的其余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美意公司明知好享家公司转售涉案设备将承担20%的违约金,该标准未超出其缔约时的预见范围。20%违约金事先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属于公开资料。美意公司在明知招标要求及违约金标准情况下,授权好享家公司参与投标。本案所涉违约情形唯一对应20%违约金,一审所指的15%违约金系针对其他违约情形。对于地产项目类采购合同,就严重质量问题约定20%的违约金属于常规,足以预见。2.美意公司明知好享家公司转售设备包括的配件,该部分违约金未超出预见范围。3.好享家公司已尽到及时通知、协助及减损义务,一审判决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没有依据。4.关于质保金1,146,342.35元,在美意公司拒绝更换板式换热器、拒绝解决水泵技术指标问题情况下,好享家公司显然不可能收回该款项,故该款系必然发生的实际损失。 美意公司针对好享家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好享家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昆山合同》与涉案《产品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和法律关系均不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好享家公司提出一审法院适用15%违约金错误还是应适用20%违约金,均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2.好享家公司没有尽到其相应法律义务,质保金的损失没有发生,好享家公司请求合同相关方支付尾款的权利继续存在。3.好享家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产品检验合理期间,故不应得到法院支持。4.即使好享家公司主张其遭受相应经济损失,本案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扣除好享家公司因此得到的利益。 美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美意公司支付好享家公司违约损失798,816.40元,驳回好享家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片面援用仲裁裁决关于违约事实的认定,即使美意公司存在违约事实,情节很轻微,不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美意公司按照向好享家公司供货金额的20%比例承担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2.一审判决美意公司偿付质保金的利息损失错误。质保金未能及时收回系好享家公司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故应由其自行承担。3.美意公司不应承担仲裁费21,968元。好享家公司提起仲裁的合同依据是其与南京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的《昆山合同》,而好享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其与美意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故不应由美意公司承担仲裁费。 好享家公司针对美意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不同意美意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其上诉。1.美意公司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仲裁案件中拆解的设备品牌不符率是100%。2.好享家公司是基于仲裁案件认定美意公司的违约行为向美意公司主张损失,故该主张具有事实依据。3.虽然产品转售有差价,但美意公司对空调和水箱一并出售的事实是清楚的,空调转售利润是好享家公司的合理利润,并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好享家公司于2019年8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意公司赔偿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损失4,585,369.4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美意公司赔偿好享家公司货款损失1,146,342.3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美意公司支付仲裁费损失37,930元;4.判令美意公司支付仲裁律师费损失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000元;5.判令美意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3年1月7日,好享家公司作为买方,美意公司作为卖方,共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如下四种型号的“三位一体机”:1.MSR-J052,数量132,单价18,375元,总金额2,425,500元;2.MSR-J072,数量334,单价20,975元,总金额70,005,650元;3.MSR-J086,数量364,单价28,207元,总金额10,267,348元;4.MSR-J100,数量8,单价29,586元,总金额236,688元。注:其中盐城项目J072/J086各72套,共计144套,昆山项目694套。交货地址:昆山和盐城(现场工地)(或以书面告知的交货地址为准)。二、产品技术标准。甲方(卖方)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或国家强制标准执行,并按后附件一《技术要求》安排生产供货。……五、验收标准。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或国家强制标准执行(并按后附附件一《技术要求》为准)。六、保修期。从工程甲方(金鹰地产)整个工程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或到货36个月。……七、质量异议及索赔。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立即检查货物的规格、数量及完整情况,如发现损坏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应配合卖方或卖方委托的保险公司进行联检,在十天内(工厂提货日或从货物抵达本合同注明之工地日起计)向卖方提交书面检验报告为有效,双方将按检验报告协商处理。如买方未按上述时间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买方验收合格。附件一:《技术要求》记载:一、设备型号及设备参数。……4.机组配件配置表。四种型号设备的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的品牌/制造商均为“XX”。二、《昆山金鹰地源热泵机组要求(标书中参数)》。1.MSR-J052。水力模块:流量:空调水泵2.64立方米/小时、热水泵3.20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3米、热水泵5-8米;2.MSR-J072。水力模块:空调水泵3.19立方米/小时、热水泵3.84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7米、热水泵5-8米;3.MSR-J086。水力模块:空调水泵4.50立方米/小时、热水泵5.42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4米、热水泵10-15米;4.MSR-J100。水力模块:空调水泵5.15立方米/小时、热水泵6.27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8米、热水泵10-15米。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美意公司对系争设备进行多次维修,部分设备更换了板式换热器、压缩机等配件。 2017年8月20日,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向好享家公司发出《回复函》,记载:贵司就昆山金鹰项目问题反馈,我中心已收悉,回复如下:1.关于地源热泵空调循环泵(热水泵)产品型号不符,实际型号MHI403(合同型号ZZ00023415),实际流量8立方米/秒(合同参数2.64立方米/秒),实际扬程为33米(招标参数15米,合同参数23米)。疑问:合同型号与实际型号为同一零部件,ZZ00023415系我司ERP办公系统唯一物料号,此便于办公管理操作:流量及扬程参数铭牌显示为最大值,对应值均在合同及招标参数范围内。2.板式换热器问题,前期应贵司需求安排现场检查发现故障设备流量开关被人为短接操作(我中心保存有三方签字确认工作单),板式换热器泄漏问题发生,应贵司需求同时也本着对客户负责之态度,我中心安排联系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交换器工厂帮助安排解剖检测。发现系板式换热器水侧冰破冻裂,分析系流量过小导致冻结并进一步冰破板式换热器。为了验证故障原因,在贵司及甲方要求下,我中心安排于2017年3月7日配合对现场设备的各项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在安装符合且流量确保前提下,各项保护功能均具备有效(我中心保存有三方签字确认工作单)。XX及XX品牌板式换热器均系美意水地源热泵设备的标准配置,工厂前期对应测试均能符合及满足设备设计的性能总体要求,同时经过多年的市场运行验证也均能满足并符合设计使用需求,并且在部分测试参数数据XX更优于XX。查询昆山金鹰项目确有部分设备为非XX品牌,原因系订单至美意工厂交货工期紧张,XX无法满足供货期要求,经与XX沟通可以确保满足,故部分选用了XX板式换热器,最终确保项目设备的及时发货,满足现场安装的顺利进行。综上所述,同时也为消除用户的疑虑,就现场板式换热器零部件我中心原意承诺原质保期基础上顺延一年,如果故障发生同时检查确系非板式换热器本体质量原因,我中心将给予无偿更换服务。3.相序保护器故障问题,故障部件贵司曾提供我服务中心安排检测,原因系系统谐波电压或电流引起过电压或过电流,导致安规电容绝缘损坏,安规电容衰节并保护器故障。相序保护器本身就是一个保护装置,是确保外围或安装接线(或电压)问题导致设备受损的一种保护,因此解决根本问题需检查并排除外围或安装接线不良问题存在。金鹰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已超过二年,作为区域内标杆项目,美意将会就贵司的需求给予支持及配合,同时针对现场检查所发现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也请能提示告知客户,共同确保项目设备良好、稳定的运行。 2018年1月8日,好享家公司向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立即给付好享家公司货款1,869,755.5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A公司提出反请求:1.裁决好享家公司更换户式地源热泵机组设备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及使用要求:即将昆山项目693台、盐城项目144台三位一体机组中“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板式换热器全部更换为约定的“XX”板式换热器,将空调水泵及热水泵更换为合同约定的型号、技术指标;2.裁决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承担违约金5,600,009.60元(《盐城合同》和《昆山合同》两份合同总价款的20%);3.裁决好享家公司支付A公司律师费18万元。 2018年4月9日,好享家公司向美意公司发函,要求美意公司配合好享家公司参与好享家公司与A公司的仲裁,并在第二次开庭前给出处理方案,不限于延保、赔偿金等,以便我司争取和A公司达成和解,减少损失。 2018年4月18日,Z公司向好享家公司回复:……现场前期发生的板式换热器问题较多系安装、使用不当所致,非品牌或板式换热器本体质量原因(此前我司服务中心已提供具体说明资料),且该两品牌板式换热器均系我司设备标准配置……。为消除客户的疑问,我司承诺:金鹰项目使用设备板式换热器部件给予顺延质保期二个制冷、制热季循环,截止2020年春季制热结束,在此过程中因板式换热器本体质量原因我司服务中心将给予无偿服务维修。
本院认为,综合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现分述如下: 一、美意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好享家公司和美意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好享家公司向美意公司采购四种型号的“三位一体机”共计838套,用于好享家公司参加招投标的A公司盐城项目和昆山项目,故美意公司对于好享家公司购买“三位一体机”用于该两个项目而并非自用系明知。其次,《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三位一体机”中的板式换热器是“XX”品牌,四种型号产品的空调水泵、热水泵的最大流量、最大扬程参数均不同。在好享家公司与A公司的仲裁案件审理中,经抽查昆山项目的四套机器,发现四台板式换热器均非“XX”品牌,空调水泵、热水泵的最大流量和最大扬程的参数均为相同,明显与《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不符。因板式换热器和水泵均为“三位一体机”的核心部件,故美意公司的履约行为不符合《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最后,现有事实表明,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交付“三位一体机”时明知其核心部件板式换热器并没有使用合同约定的“XX”品牌,且未事先告知好享家公司并征得其同意,从而导致机器出现质量问题,故好享家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不受约定检验期间或者合理检验期间的限制。综上,美意公司应向好享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美意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及金额。 首先,关于违约金损失4,585,369.40及利息。虽然好享家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昆山合同》与涉案《产品销售合同》系两份各自独立的合同,但根据仲裁裁决认定,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三位一体机”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据此裁决好享家公司按《昆山合同》结算价款的20%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4,585,369.40元。美意公司在与好享家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其知晓好享家公司采购该批“三位一体机”将用于A公司的昆山项目和盐城项目,故按常理美意公司应当知晓其生产并交付好享家公司的“三位一体机”与好享家公司与A公司之间合同的履约也存在关联性,即美意公司应当对其违约后果有所预见。因此,美意公司应当对若其违约将给好享家公司造成连环违约而发生违约赔偿的可能性进行合理预见。鉴于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赔付的违约损失与美意公司的涉案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违约损失应属于美意公司的合理预见范围,故一审判决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美意公司关于好享家公司的该项诉请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美意公司对好享家公司产生损失的可预见性等因素,酌定由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赔偿3,278,816.40元,并无不当。好享家公司上诉主张由美意公司全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美意公司还上诉主张,即使好享家公司因其违约遭受经济损失,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扣除好享家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因一审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是以好享家公司和美意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标的额为基础,并非以好享家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昆山合同》约定的标的额为基础,故美意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质保金1,146,342.35元及利息。质保金系美意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昆山合同》项下的质保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部分质保金属于好享家公司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具体理由一审法院已有较为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好享家公司的该部分请求并无不当。若好享家公司之后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质保金损失实际发生,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质保金未能及时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因美意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导致好享家公司未能及时收回《昆山合同》项下的质保金,美意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一审判决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偿付质保金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最后,关于律师费和仲裁费。涉案《产品销售合同》并未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律师费如何承担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好享家公司的律师费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仲裁费,虽然系好享家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所产生,但正如前文所述,该合同纠纷与美意公司的涉案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美意公司承担部分仲裁费,应属合理。 综上所述,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9年5月16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记载:……经审理,仲裁庭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9月3日,好享家公司与A公司分别签订《盐城合同》《昆山合同》各一份,约定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提供户式地源热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设计、供应、指导安装、测试、提供技术服务、保养维修等。两份合同均对合同标的、数量、技术指标、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关于《昆山合同》,合同约定标的为昆山A地块一期项目设计及供应户式地源热泵机组及其配套设备,合同总价为22,988,489元。……合同约定的三位一体机组“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的品牌/制造商均为“XX板式换热器”。合同约定的供货设备包括132台美意MSR-J052热泵机组、262台美意MSRJ072热泵机组、292台美意MSR-J086热泵机组、8台美意MSR-J100热泵机组。关于热泵机组水力模块中空调水泵及热水泵的参数,合同约定型号MSR-J052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ZZ00023415、流量为2.64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3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00012541、流量为3.20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5-8米;型号MSR-J072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ZZ00023417、流量为3.19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7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00012578、流量为3.84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5-8米;型号MSR-J086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ZZ000034215、流量为4.50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4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000032451、流量为5.42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10-15米;型号MSR-J100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ZZ00056432、流量为5.15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8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00054324、流量为6.27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10-15米。在履约保证中,合同约定“供应商承诺招标报价时供应商确认已响应询标技术要求,中标后如供应承包单位不能满足、实现询标技术要求或合同技术要求中的任一项,则视为供应商欺诈,除业主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外,供应商还应赔偿业主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好享家公司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6月5日陆续供货至工地并经A公司验收,其中三位一体机为693台,2016年3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好享家公司供货的地源热泵机组及配套设备安装投入运行后频繁出现各类故障,2016年12月2日,A公司向好享家公司提出三位一体机组存在9个方面的问题。……2018年4月13日,好享家公司和A公司共同到昆山项目现场进行了查验,并形成现场查验纪要:1.现场拆除板式换热器一台,铭牌显示,制造厂家Z公司,生产企业B公司;现场拆除MSR-J072主机,发现三台板式换热器没有铭牌;2.共同抽查4种型号的户式地源热泵机组配套水利模块中空调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发现每种型号机组中的空调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的型号、最大流量及最大扬程的参数值均相同;双方还现场查验了其他项目。庭审中,好享家公司自认昆山项目中有10台设备的板式换热器品牌非合同约定的“XX”品牌,但不能确认具体的型号批次。2015年11月27日,好享家公司就昆山项目工程竣工申请结算。另查明,三位一体机为整机,板式换热器及水泵均为三位一体机内的核心部件,需拆解机器后才能查验。A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仲裁庭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好享家公司提供的户式地源热泵三位一体机组是否符合《盐城合同》及《昆山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即:1.现场到货的三位一体机中“板式换热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XX”品牌;2.现场到货的三位一体机中“空调水泵”和“热水泵”的型号、技术指标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3.对现有设备拆检的费用及全部更换至符合合同约定品牌的板式换热器、空调水泵、热水循环泵费用进行评估。仲裁庭认为,板式换热器及水泵均为三位一体机内的核心部件,需拆解机器后才能查验。如果鉴定则需要拆解每一台三位一体机,如此,鉴定造成的损失要大于合同本身的标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好享家公司的供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故对A公司的上述鉴定申请不予同意。……四、仲裁庭意见。……(一)关于《盐城合同》的履行。……仲裁庭认为,《盐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好享家公司完成了《盐城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A公司在本案反请求中提供三份公证书,拟证明好享家公司交付的三位一体机组存在板式换热器及水泵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该三份公证书证明的事项与好享家公司交付的三位一体机组中的板式换热器及水泵是否存在关联性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好享家公司设备供应商Z公司售后服务中心的回复函中亦仅仅确认昆山项目确有部分设备为非“XX”品牌,且盐城项目在2017年6月14日经A公司确认“目前使用正常,供货单位维保正常”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又因板式换热器及水泵问题产生新的纠葛,故A公司认为好享家公司在履行《盐城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不足。A公司以此为由拖欠履行《盐城合同》中应支付的款项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关于《昆山合同》的履行。……好享家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昆山项目有10台是非合同约定的“XX”板式换热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供货昆山项目693台三位一体机中其余683台是否使用的是符合合同约定的“XX”板式换热器,双方在昆山项目现场拆除的四台板式换热器均明确为非“XX”板式换热器……昆山项目现场共同抽查的空调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的最大流量和最大扬程参数均为相同。……二种循环泵最大扬程参数能否相同,好享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也未做出合理解释。由于板式换热器和循环泵均为设备机组的核心部件,非拆除不能查验,就已拆除的设备来看,好享家公司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虽然好享家公司称系其供货商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导致,其对此并不知情,但好享家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有义务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否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三)责任归属。1.……昆山项目于2016年3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满应为2018年3月3日,但是A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8月22日向好享家公司反映设备存在的问题,好享家公司至今未予解决,2018年4月13日双方共同到昆山项目现场查验,对于现场查验双方确认存在的问题,好享家公司至今也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好享家公司要求支付《昆山合同》总价款5%质保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3.关于A公司要求好享家公司更换户式地源热泵机组设备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及使用要求的主张。仲裁庭认为,好享家公司已经完成了《盐城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故对A公司要求将盐城项目三位一体机组中“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板式换热器全部更换为合同约定的品牌、将空调水泵及热水泵进行更换至合同约定的型号、技术指标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昆山合同》,鉴于双方共同至昆山项目现场进行抽样拆机检查,发现四台板式换热器品牌及四组不同型号机组的空调泵、热水泵的型号、参数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好享家公司在履行《昆山合同》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好享家公司自认在昆山项目中只有10台供货不符合约定,但昆山项目其余设备供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A公司提出要求好享家公司更换户式地源热泵机组设备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及使用要求的主张,但没有提出具体数量及事实依据,也没有对因好享家公司在昆山项目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具体的数额及事实依据。鉴于好享家公司未解决昆山项目机组设备质量问题之前,无权请求A公司支付昆山项目总价款5%的质保金,A公司以此仍可要求好享家公司履行维修保养的义务,直至符合合同的约定。故仲裁庭对A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最终裁决:(一)A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好享家公司货款685,989.40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好享家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4,585,369.40元(按照《昆山合同》双方结算价款22,926,846元的20%计算)。(三)对好享家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和A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20,966元,由好享家公司承担10,483元,A公司承担10,483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39,210元,由好享家公司承担27,447元,A公司承担11,763元。因本请求仲裁费用和反请求仲裁费用已全部由好享家公司和A公司预缴,相互折抵后,好享家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费用16,964元直接支付给A公司。 2019年6月3日,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上述生效裁决执行款项4,585,369.4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昆山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本项目工程质量须达到有关政府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的合格标准;若因供应商的质量问题或其他责任而使本工程达不到上述标准,供应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供应商从收到本工程中标通知之日起已被视为对此作出承诺。……《昆山合同》附件中,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就美意户式地源热泵机组供货最终报价显示,机组型号包括:1.美意MSR-J052,数量132,单价21,300元,金额2,811,600元;2.美意MSR-J072,数量262,单价24,150元,金额6,327,300元;3.美意MSR-J086,数量292,单价32,432元,金额9,470,144元;4.美意MSR-J100,数量8,单价34,370元,金额274,960元;5.意大利IMA8L膨胀水箱……。小计22,780,120元。基本措施费:派驻地工程师、工程的检测检验等、调试电费、分包单位的仓库、车间和办公室等,合计208,369元。总计22,988,489元。……《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记载:好享家公司作为承包人承诺对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二年(或货到36个月)。……接到保修电话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立即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及发包人的直接间接损失。……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的银行质量保函。……《昆山A地块一期项目地源热泵询标文件答疑》中记载:本次招标只招标设备,不包括安装。……《关于美意MSR户式地源热泵机组水箱配置的承诺函》记载:美意公司致好享家公司及金鹰地产招标单位。我司认真审核了贵司的安装条件,及水箱的图纸和技术参数,以及所使用的美国美意户式地源热泵机组的四种机型,根据贵司的配置要求,我司经过认真研究,对贵司的生活用水水箱配置无异议(单盘管换热水箱),并承诺在能够满足:在标准工况下,机组生活热水换热水温度达55度,生活热水水箱用户侧出水温度50度,美意机组在日常任何工况下,制备生活热水时能正常工作不故障报警。 2012年4月1日,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记载:美意公司授权好享家公司代表本公司参加贵方(A公司)组织的昆山A地块一期项目地源热泵及配套管线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全权处理本公司投标中的相关事宜。 2012年4月2日,美意公司出具《供应商承诺书》,记载:……6.按照我公司管理目标质保期故障失效率为2%以下。“质保期内免责申明”所述情况除外。制造商愿意承担对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相应违约责任。之后,美意公司出具《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当天,美意公司出具《关联函》,说明美意公司与Z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审法院另查明,好享家公司在生效仲裁案件中支出律师费5万元。 一审中,美意公司陈述,由于两个品牌的板式换热器都是标配,是美意公司生产内部的环节,可以按照内部生产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并且能达到质量标准,所以没有必要告知好享家公司。若因质量问题,从维修和售后服务角度来看,是可以更换板式换热器和水泵的,但不排除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之间的合同虽已履行完毕,但在生效仲裁案件中查明,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本案系争货物存在板式换热器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空调循环泵和热水泵与合同约定的参数不符的情况。诉讼中,美意公司也确认,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提供的货物,即为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用于昆山和盐城两个项目的货物。因此,系争货物确实存在瑕疵,美意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一、美意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美意公司认为,系争货物所安装的两个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好享家公司并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向美意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故应视为验收合格,美意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好享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虽然规定,对于买卖双方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异议应在约定或出卖方承诺的合理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质量异议期限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美意公司陈述,交付的部分产品因为赶工期,故更换了品牌,当时确实没有告知好享家公司。由于好享家公司采购的设备系用于盐城和昆山项目的配套设备,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之间的合同中也对此予以了披露,美意公司应明知提供的设备将用于两个项目,并且合同附件中明确记载了板式换热器的品牌。美意公司即使更换品牌,也应在征得好享家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美意公司非但随意更换品牌,且一直未告知好享家公司品牌更换的事实,直至2017年8月20日好享家公司才从Z公司处得知板式换热器的品牌并非合同约定型号。可见,美意公司作为出卖人对于货物不符合约定一直为明知。因此,本案不受质量异议期限制,美意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美意公司应偿付好享家公司损失的范围。好享家公司认为,美意公司应向好享家公司偿付在另案生效裁决中的全部损失。美意公司认为,好享家公司的损失应为成本扣除利润后的金额,因此好享家公司实际并没有受到损失。另外,若美意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以好享家公司在另案中已承担的责任全额要求美意公司承担相应过错。一审法院认为,美意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并未明确约定,也未约定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之间的责任需以好享家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因此,对于好享家公司承担的违约损失承担,应依据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分配。 (一)关于好享家公司的4,587,448元违约金损失 本案中,美意公司提供了不符的部件,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诉讼中,好享家公司主张美意公司参与了招投标过程,清楚《昆山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美意公司出具的2012年4月1日的《授权委托书》和2012年4月2日的《供应商承诺书》,证明美意公司对于《昆山合同》内容为明知。美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好享家公司为昆山项目的投标主体,是《昆山合同》的相对人。美意公司作为制造商,配合好享家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出具承诺书,对质量声明担保,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需要制造商配合的相关手续,并无不妥。但并不因此证明美意公司对于《昆山合同》全部条款,包括违约责任的内容均予以明确。一审法院注意到,在《昆山合同》中,关于质量的违约责任除生效裁决好享家公司承担责任时所援引的条款外,另在第8条中约定“供应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而两条款约定的违约金结算方式又不一致,故美意公司对于好享家公司违约时的违约责任承担部分,根本无法确定。本案中,好享家公司承担的违约金系以《昆山合同》整体结算价格为基数计算,而该合同中,有部分部件并非由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提供,对此部分计算的违约金美意公司无法预见。然而,美意公司配合好享家公司参与招投标的行为,可以推定美意公司对于系争设备并非好享家公司自用,而是好享家公司采购后进一步销售,从而获取相应利润的事实有所预见。因此,本案中美意公司给好享家公司造成损失中,也应包含部分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部分包括好享家公司销售设备后的获利。对于美意公司抗辩,好享家公司的损失应扣除其在《昆山合同》中的利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但是考虑到,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提供的设备分别用于昆山项目和盐城项目,其中盐城项目的设备并不存在配件不符的情形。在仲裁案件中,生效裁决并未确定问题设备的数量。因此,也并非全部部件均存在不符的情形。因此,要求美意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无相应的依据。 一审法院注意到,由于仲裁裁决系依据空调设备中存在不符约定品牌和规格的部件,而要求好享家公司承担责任。而系争部件,均为设备内部的核心部件,从外观上不能确定部件的型号、规格。并且,美意公司根据其内部的记录也无法确定具体几台设备中安装了与约定不符的核心部件。仲裁裁决中也记载,因鉴定需对设备进行拆解,故鉴定可能造成扩大损失,故也未支持好享家公司在仲裁中申请鉴定的申请。因此,《产品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好享家公司具有检验的义务,好享家公司在收货时,无法从外观对内部核心部件进行核对、验收,好享家公司在收货、交付货物时不存在过错。然而,根据《昆山合同》约定,好享家公司向A公司出售设备后,还承担相应的维保和质保责任。事实上,A公司于2016年就发现好享家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运行方面的问题,并于2016年12月2日向好享家公司发送函件告知相关故障。好享家公司于2017年8月即得知部分板式换热器不符的情况,也未向A公司正面回应和沟通。在A公司提起仲裁后才向美意公司正式发函,并对系争设备进行现场拆检,最终确定板式换热器和循环泵流量不符的情况。法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好享家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采取放任、拖延的态度,未恰当地履行维保义务,错过了与A公司最佳的协商机会,导致A公司在仲裁中援引了较重的违约条款。若好享家公司积极回应A公司的投诉,积极参与质量原因的调查,则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产生。因此,好享家公司对其扩大损失的部分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综合考虑美意公司对于好享家公司产生损失的可预见性、好享家公司在损失产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美意公司向好享家公司提供问题设备的售价,以及美意公司后续可能提供的维保责任,一审法院酌情按照美意公司向昆山项目供货的金额16,394,082元,并参照好享家公司与A公司之间违约金的比例20%,确定美意公司应向好享家公司偿付违约金损失3,278,816.40元。 (二)关于好享家公司未能收回的5%质保金1,146,342.35元及质保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 关于5%质保金。根据仲裁裁决,“鉴于好享家公司未解决昆山项目机组设备质量问题之前,无权请求A公司支付昆山项目总价款5%的质保金,A公司以此仍可要求好享家公司履行维修保养的义务,直至符合合同的约定。”可见,仲裁裁决未支持好享家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质保金,系依据A公司提出的履行抗辩,并未排除好享家公司通过维修、更换等方式消除质量瑕疵,并继续向A公司请求支付尾款的权利。因此,该部分内容不应作为好享家公司损失。好享家公司表示,曾要求美意公司更换板式换热器和水泵,但美意公司认为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一审法院认为,系争设备目前由A公司控制,A公司尚未明确需要更换的设备数量,好享家公司仅向美意公司提出笼统的更换请求,美意公司在客观上也无法进行更换。更换和维修事宜,仍需好享家公司与A公司进一步协调后,正式向美意公司提出维修的请求。 关于好享家公司质保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生效仲裁裁决,由于系争部件存在不符约定的质量瑕疵,导致好享家公司于2018年3月3日起剩余5%的质保金1,146,342.35元未能按期收回,产生资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由于质保金系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的质量担保方式,美意公司对于好享家公司向案外人供货的事实系明知,故对于该质量担保方式应当有所预见。若好享家公司不能按时收回质保金系美意公司未能向好享家公司提供相符部件,并且隐瞒部件不符的行为造成,该部分损失应由美意公司承担。仲裁裁决虽已确认,A公司有权不支付质保金系因部件不符。但是,A公司是否最终向好享家公司支付质保金,还涉及好享家公司是否积极履行维保义务、美意公司是否实际配合履行维保责任、A公司是否怠于主张质量瑕疵,以及仲裁裁决后A公司是否又有新的合理的抗辩理由阻却质保金支付等三方责任。而A公司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无法知悉仲裁生效后至今好享家公司未能收回质保金的原因。因此,对于好享家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仅确认截止仲裁生效之日(即2019年5月16日仲裁作出)止。至于之后的利息损失,待好享家公司、A公司以及美意公司三方维保事宜结束,或有关维保争议和责任确定后,由好享家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三)关于好享家公司在仲裁中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好享家公司、美意公司对于上述费用的承担并未约定,且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也并非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好享家公司要求美意公司承担该笔费用,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好享家公司在仲裁中支出的仲裁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仲裁案件中,本请求系关于货款,反请求系关于因质量问题的违约金赔偿和律师费。由于在仲裁案件中,并非好享家公司承担的仲裁费均因美意公司提供货物不符的原因导致,故一审法院按照美意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违约金损失金额在好享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质保金损失中的比例确定,美意公司应向好享家公司偿付仲裁费损失21,968元。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12月30日判决:一、美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好享家公司违约金损失3,278,816.40元;二、美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好享家公司以1,146,342.35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质保金利息损失;三、美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好享家公司仲裁费损失21,968元;四、驳回好享家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0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00.25元,由好享家公司负担13,234.98元,美意公司负担18,065.27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57.14元,由上诉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950.86元,由上诉人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206.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军欢 审判员  胡 瑜 审判员  胡玉凌
书记员  俞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