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12民初30674号
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享家公司)与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后,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享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许中华,被告美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关于昆山A地块一期地源热泵设备偏离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一份,证明被告以按期交货为由向南京展泰昆山项目提供了非合同约定品牌的三位一体机核心部件设备。被告对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回复的主体是美意(浙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意公司),加盖的却是售后服务中心的印章,该中心的印章对外无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能提供该证据的原件,被告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复函中所涉设备也与本案有关,并且2012年2月2日被告出具的《关联函》中也说明了被告与浙江美意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2.原告提供的2015年6月24日、2017年6月至11月原、被告之间往来电子邮件一组,证明2014年原告即发现被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不明原因的损坏及故障,但一直未解决。原告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积极联系被告进行维修,并自费购买配件进行更换,被告持续隐瞒质量问题产生的真实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拖延不决,并最终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从邮件内容来看,不能确定双方联系的问题,与本案原告主张损失产生存在关联性,且时间已久远,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3.被告提供的《特约维修站工作单》,证明被告在相关合同设备验收合格后履行的日常维保具体工作,而并非原告提出的有关设备质量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原告表示对该证无法核对,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被告能提供该证据的原件,原告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也未否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
4.被告提供的威乐水泵说明,证明原告提出的合同设备有关扬程、流量及水锤等均在正常的技术指标范围内,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公司)是被告的供应商,与其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应为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说明并符合证据形式,且该说明中记载的均是威乐公司对水泵的主观判断,并非陈述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3年1月7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作为卖方,共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如下四种型号的“三位一体机”:1.MSR-J052,数量132,单价18,375元,总金额2,425,500元;2.MSR-J072,数量334,单价20,975元,总金额70,005,650元;3.MSR-J086,数量364,单价28,207元,总金额10,267,348元;4.MSR-J100,数量8,单价29,586元,总金额236,688元。注:其中盐城项目J072/J086各72套,共计144套,昆山项目694套。交货地址:昆山和盐城(现场工地)(或以书面告知的交货地址为准)。二、产品技术标准:甲方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或国家强制标准执行,并按后附件一《技术要求》安排生产供某。……五、验收标准。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或国家强制标准执行(并按后附附件一《技术要求》为准)。六、保修期。从工程甲方(金鹰地产)整个工程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或到货36个月。……七、质量异议及索赔。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立即监察货物的规格、数量及完整情况,如发现损坏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应配合卖方或卖方委托的保险公司进行联检,在十天内(工厂提货日或从货物抵达本合同注明之工地日起计)向卖方提交书面检验报告为有效,双方将按检验报告协商处理。如买方未按上述时间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买方验收合格。附件一:《技术要求》记载:一、设备型号及设备参数。……4.机组配件配置表。四种型号设备的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的品牌/制造商均为“阿法拉伐”。二、《昆山金鹰地源热泵机组要求(标书中参数)》1.MSR-J052。水力模块:流量:空调水泵2.64立方米/小时、热水泵3.20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3米、热水泵5-8米;2.MSR-J072。水力模块:空调水泵3.19立方米/小时、热水泵3.84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7米、热水泵5-8米;3.MSR-J086水力模块:空调水泵4.50立方米/小时、热水泵5.42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4米、热水泵10-15米;4.MSR-J100水力模块:空调水泵5.15立方米/小时、热水泵6.27立方米/小时,扬程:空调水泵28米、热水泵10-15米。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对系争设备进行多次维修,部分设备更换了板换、压缩机等配件。
2017年8月20日,浙江美意公司向原告发出《回复函》,记载:贵司就昆山金鹰项目问题反馈,我中心已收悉,回复如下:1.关于地源热泵空调循环泵(热水泵)产品型号不符,实际型号MHI403,(合同型号ZZXXXXXXXX)实际流量:8立方米/秒(合同参数2.64立方米/秒),实际扬程为33米(招标参数15米,合同参数23米)疑问:合同型号与实际型号为同一零部件,ZZXXXXXXXX系我司ERP办公系统唯一物料号,此便于办公管理操作:流量及扬程参数铭牌显示为最大值,对应值均在合同及招标参数范围内。2.板式换热器问题,前期应贵司需求安排现场检查发现故障设备流量开关被人为短接操作(我中心保存有三方签字确认工作单),板换泄漏问题发生,应贵司需求同时也本着对客户负责之态度,我中心安排联系浙江峰煌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煌公司)交换器工厂帮助安排解剖检测。发现系板换水侧冰破冻裂,分析系流量过小导致冻结并进一步冰破板换。为了验证故障原因,在贵司及甲方要求下,我中心安排于2017年3月7日配合对现场设备的各项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在安装符合且流量确保前提下,各项保护功能均具备有效(我中心保存有三方签字确认工作单)。阿法拉伐及峰煌品牌板换均系美意水地源热泵设备的标准配置,工厂前期对应测试均能符合及满足设备设计的性能总体要求,同时经过多年的市场运行验证也均能满足并符合设计使用需求,并且在部分测试参数数据峰煌更优于阿法拉伐。查询昆山金鹰项目确有部分设备为非阿法拉伐品牌,原因系订单至美意工厂交货工期紧张,阿法拉伐无法满足供某期要求,经与峰煌沟通可以确保满足,故部分选用了峰煌板换,最终确保项目设备的及时发货,满足现场安装的顺利进行。综上所述,同时也为消除用户的疑虑,就现场板式换热器零部件我中心原意承诺原质保期基础上顺延一年,如果故障发生同时检查确系非板式换热器本体质量原因,我中心将给予无偿更换服务。3.相序保护器故障问题,故障部件贵司曾提供我服务中心安排检测,原因系系统谐波电压或电流引起过电压或过电流,导致安规电容绝缘损坏,安规电容衰节并保护器故障。相序保护器本身就是一个保护装置,是确保外围或安装接线(或电压)问题导致设备受损的一种保护,因此解决根本问题需检查并排除外围或安装接线不良问题存在。金鹰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已超过二年,作为区域内标杆项目,美意将会就贵司的需求给予支持及配合,同时针对现场检查所发现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也请能提示告知客户,共同确保项目设备良好、稳定的运行。
2018年1月8日,好享家公司向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展泰公司立即给付好享家公司货款1,869,755.5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展泰公司提出反请求:1.裁决好享家公司更换户式地源热泵机组设备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及使用要求:即将昆山项目693台、盐城项目144台三位一体机组中“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板式换热器全部更换为约定的“阿法拉伐”板式换热器,将空调水泵及热水泵更换为合同约定的型号、技术指标;2.裁决好享家公司向展泰公司承某违约金5,600,009.60元(《盐城合同》和《昆山合同》两份合同总价款的20%);3.裁决好享家公司支付展泰公司律师费18万元。
2018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参与原告与展泰公司的仲裁,并在第二次开庭前给出处理方案,不限于延保、赔偿金等,以便我司争取和展泰公司达成和解,减少损失。
2018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回复:……现场前期发生的板换问题较多系安装、使用不当所致,非品牌或板换本体质量原因(此前我司服务中心已提供具体说明资料),且该两品牌板换均系我司设备标准配置,……。为消除客户的疑问,我司承诺:金鹰项目使用设备板换部件给予顺延质保期二个制冷、制热季循环,截止2020年春季制热结束,在此过程中因板换本体质量原因我司服务中心将给予无偿服务维修。
2019年5月16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记载:……经审理,仲裁庭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9月3日,好享家公司与展泰公司分别签订《盐城合同》、《昆山合同》各一份,约定好享家公司向展泰公司提供户式地源热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设计、供应、指导安装、测试、提供技术服务、保养维修等。两份合同均对合同标的、数量、技术指标、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关于《昆山合同》,合同约定标的为昆山A地块一期项目设计及供应户式地源热泵机组及其配套设备,合同总价为22,988,489元。……合同约定的三位一体机组“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的品牌/制造商均为“阿法拉伐板换”。合同约定的供某设备包括132台美意MSR-J052热泵机组、262台美意MSRJ072热泵机组、292台美意MSR-J086热泵机组、8台美意MSR-J100热泵机组。关于热泵机组水力模块中空调水泵及热水泵的参数,合同约定型号MSR-J052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ZZXXXXXXXX、流量为2.64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3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XXXXXXXX、流量为3.20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5-8米;型号MSR-J072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ZZXXXXXXXX、流量为3.19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7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XXXXXXXX、流量为3.84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5-8米;型号MSR-J086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ZZXXXXXXXXX、流量为4.50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4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XXXXXXXXX、流量为5.42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10-15米;型号MSR-J100热泵机组空调水泵的型号为XXXXXXXXXX、流量为5.15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28米,热水泵的型号为ZZXXXXXXXX、流量为6.27立方米每小时、扬程为10-15米。在履约保证中,合同约定“供应商承诺招标报价时供应商确认已响应询标技术要求,中标后如供应承包单位不能满足、实现询标技术要求或合同技术要求中的任一项,则视为供应商欺诈,除业主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外,供应商还应赔偿业主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好享家公司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6月5日陆续供某至工地并经展泰公司验收,其中三位一体机为693台,2016年3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好享家公司供某的地源热泵机组及配套设备安装投入运行后频繁出现各类故障,2016年12月2日,展泰公司向好享家公司提出三位一体机组存在9个方面的问题。……2018年4月13日原告和展泰公司共同到昆山项目现场进行了查验,并形成现场查验纪要:1.现场拆除板换一台,铭牌显示,制造厂浙江美意公司,生产企业峰煌公司;现场拆除MSR-J072主机,发现三台板换没有铭牌;2.共同抽查4种型号的户式地源热泵机组配套水利模块中空调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发现每种型号机组中的空调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的型号、最大流量及最大扬程的参数值均相同;双方还现场查验了其他项目。庭审中,好享家公司自认昆山项目中有10台设备的板换品牌非合同约定的“阿法拉伐”品牌,但不能确认具体的型号批次。2015年11月27日,好享家公司就昆山项目工程竣工申请结算。另查明,三位一体机为整机,板式换热器及水泵均为三位一体机内的核心部件,需拆解机器后才能查验。展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仲裁庭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好享家公司提供的户式地源热泵三位一体机组是否符合《盐城合同》及《昆山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即:1.现场到货的三位一体机中“板式换热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阿法拉伐”品牌;2.现场到货的三位一体机中“空调水泵”和“热水泵”的型号、技术指标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3.对现有设备拆检的费用及全部更换至符合合同约定品牌的板式换热器、空调水泵、热水循环泵费用进行评估。仲裁庭认为,板式换热器及水泵均为三位一体机内的核心部件,需拆解机器后才能查验。如果鉴定则需要拆解每一台三位一体机,如此,鉴定造成的损失要大于合同本身的标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好享家公司的供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展泰公司的上述鉴定申请不予同意。……四、仲裁庭意见。……(一)关于《盐城合同》的履行。……仲裁庭认为,《盐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好享家公司完成了《盐城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展泰公司在本案反请求中提供三份公证书,拟此证明好享家公司交付的三位一体机组存在板式换热器及水泵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该三份公证书证明的事项与好享家公司交付的三位一体机组中的板式换热器及水泵是否存在关联性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好享家公司设备供应商浙江美意公司售后服务中心的回复函中亦仅仅确认昆山项目确有部分设备为非阿法拉伐品牌,且盐城项目在2017年6月14日经展泰公司确认“目前使用正常,供某单位维保正常”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又因板式换热器及水泵问题产生新的纠葛,故展泰公司认为好享家公司在履行《盐城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不足。展泰公司以此为由拖欠履行《盐城合同》中应支付的款项不当,应承某违约责任。(二)关于《昆山合同》的履行。……好享家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昆山项目有10台是非合同约定的阿法拉伐板换,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供某昆山项目693台三位一体机中其余683台是否使用的是符合合同约定的阿法拉伐板换,双方在昆山项目现场拆除的四台板换均明确为非阿法拉伐板换……昆山项目现场共同抽查的空调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的最大流量和最大扬程参数均为相同。……二种循环泵最大扬程参数能否相同,好享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也未做出合理解释。由于板换和循环泵均为设备机组的核心部件,非拆除不能查验,就已拆除的设备来看,好享家公司的供某不符合合同约定,虽然好享家公司称系其供某商供某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导致,其对此并不知情,但好享家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有义务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否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某违约责任。……(三)责任归属。1.……昆山项目于2016年3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免费全包保养维修期满应为2018年3月3日,但是展泰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8月22日向好享家公司反映设备存在的问题,好享家公司至今未予解决,2018年4月13日双方共同到昆山项目现场查验,对于现场查验双方确认存在的问题,好享家公司至今也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好享家公司要求支付《昆山合同》总价款5%质保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3.关于展泰公司要求好享家公司更换户式地源热泵机组设备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及使用要求的主张。仲裁庭认为,好享家公司已经完成了《盐城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故对展泰公司的要求将盐城项目三位一体机组中“冷凝器、蒸发器、热回收器”板式换热器全部更换为合同约定的品牌、将空调水泵及热水泵进行更换至合同约定的型号、技术指标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昆山合同》,鉴于双方共同至昆山项目现场进行抽样拆机检查,发现四台板换品牌及四组不同型号机组的空调泵、热水泵的型号、参数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好享家公司在履行《昆山合同》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好享家公司自认在昆山项目中只有10台供某不符合约定,但昆山项目其余设备供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展泰公司提出要求好享家公司更换户式地源热泵机组设备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及使用要求的主张,但没有提出具体数量及事实依据,也没有对因好享家公司在昆山项目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具体的数额及事实依据。鉴于好享家公司未解决昆山项目机组设备质量问题之前,无权请求展泰公司支付昆山项目总价款5%的质保金,展泰公司以此仍可要求好享家公司履行维修保养的义务,直至符合合同的约定。故仲裁庭对展泰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最终裁决:(一)展泰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好享家公司货款685,989.40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好享家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展泰公司违约金4,585,369.40元(按照《昆山合同》双方结算价款22,926,846元的20%计算)。(三)对好享家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和展泰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20,966元由好享家公司承某10,483元,展泰公司承某10,483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39,210元由好享家公司承某27,447元,展泰公司承某11,763元。因本请求仲裁费用和反请求仲裁费用已全部由好享家公司和展泰公司预缴,相互折抵后,好享家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某的费用16,964元直接支付给展泰公司。
2019年6月3日,原告向展泰公司支付了上述生效裁决执行款项4,585,369.40元。
另查明,《昆山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本项目工程质量须达到有关政府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的合格标准;若因供应商的质量问题或其他责任而使本工程达不到上述标准,供应商愿意承某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供应商从收到本工程中标通知之日起已被视为对此作出承诺。……《昆山合同》附件中,原告向展泰公司就美意户式地源热泵机组供某最终报价显示,机组型号包括:1.美意MSR-J052,数量132,单价21,300元,金额2,811,600元;2.美意MSR-J072,数量262,单价24,150元,金额6,327,300元;3.美意MSR-J086,数量292,单价32,432,金额9,470,144元;4.美意MSR-J100,数量8,单价34,370元,金额274,960元;5.意大利IMA8L膨胀水箱……。小计22,780,120元。基本措施费:派驻地工程师、工程的检测检验等、调试电费、分包单位的仓库、车间和办公室等,合计208,369元。总计22,988,489元。……《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记载:原告作为承包人承诺对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二年(或货到36个月)。……接到保修电话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立即维修,并承某相应费用及发包人的直接间接损失。……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的银行质量保函。……《昆山A地块一期项目地源热泵询标文件答疑》中记载:本次招标只招标设备,不包括安装。……《关于美意MSR户式地源热泵机组水箱配置的承诺函》记载:被告致原告及金鹰地产招标单位。我司认真审核了贵司的安装条件,及水箱的图纸和技术参数,以及所使用的美国美意户式地源热泵机组的四种机型,根据贵司的配置要求,我司经过认真研究,对贵司的生活用水水箱配置无异议(单盘管换热水箱),并承诺在能够满足:在标准工况下,机组生活热水换热水温度达55度,生活热水水箱用户侧出水温度50度,美意机组在日常任何工况下,制备生活热水时能正常工作不故障报警。
2012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记载:被告授权原告代表本公司参加贵方(展泰公司)组织的昆山A地块一期项目地源热泵及配套管线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全权处理本公司投标中的相关事宜。
2012年4月2日,被告出具《供应商承诺书》,记载:……6.按照我公司管理目标质保期故障失效率为2%以下。“质保期内免责申明”所述情况除外。制造商愿意承某对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相应违约责任。之后,被告出具《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当天,被告出具《关联函》说明被告与浙江美意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又查明,原告在生效仲裁案件中支出律师费5万元。
诉讼中,被告陈述,由于两个品牌的板换都是标配,是被告生产内部的环节,可以按照内部生产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并且能达到质量标准,所以没有必要告知原告。若因质量问题,从维修和售后服务角度来看,是可以更换板换和水泵的,但不排除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虽已履行完毕,但在生效仲裁案件中查明,原告向展泰公司提供的本案系争货物存在板换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空调循环泵和热水泵与合同约定的参数不符的情况。诉讼中,被告也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货物,即为原告向展泰公司提供的用于昆山和盐城两个项目的货物。因此,系争货物确实存在瑕疵,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应承某违约责任。被告认为,系争货物所安装的两个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原告并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故应视为验收合格,被告不应承某违约责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法律虽然规定,对于买卖双方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异议应在约定、或出卖方承诺的、合理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质量异议期限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被告陈述,交付的部分产品因为赶工期,故更换了品牌,当时确实没有告知过原告。由于原告采购的设备系用于盐城和昆山项目的配套设备,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中也对此予以了披露,被告应明知提供的设备将用于两个项目,并且合同附件中明确记载了板换的品牌。被告即使更换品牌,也应在征得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被告非但随意更换品牌,且一直未告知原告品牌更换的事实,直至2017年8月20日原告才从浙江美意公司处得知板换的品牌并非合同约定型号。可见,被告作为出卖人对于货物不符合约定一直为明知。因此,本案不受质量异议期限制,被告应承某违约责任。
二、被告应偿付原告损失的范围。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原告偿付,在另案生效裁决中的全部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应为成本扣除利润后的金额,因此原告实际并没有受到损失。另外,若被告要承某违约责任,也不能以原告在另案中已承某的责任全额要求被告承某相应过错。本院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但原、被告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并未明确约定,也未约定原、被告之间的责任需以原告与展泰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因此,对于原告承某的违约损失承某,应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分配。
(一)关于原告的4,587,448元违约金损失。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不符的部件,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参与了招投标过程,清楚《昆山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2012年4月1日的《授权委托书》和2012年4月2日的《供应商承诺书》,证明被告对于《昆山合同》内容为明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为昆山项目的投标主体,是《昆山合同》的相对人。被告作为制造商,配合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出具承诺书,对质量声明担保,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需要制造商配合的相关手续,并无不妥。但并不因此证明被告对于《昆山合同》全部条款,包括违约责任的内容均予以明确。本院注意到,在《昆山合同》中,关于质量的违约责任除生效裁决原告承某责任时所援引的条款外,另在第8条中约定“供应商愿意承某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而两条条款约定的违约金结算方式又不一致,故被告对于原告违约时的违约责任承某部分,根本无法确定。本案中,原告承某的违约金系以《昆山合同》整体结算价格为基数计算,而该合同中,有部分部件并非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对此部分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无法预见。然而,被告配合原告参与招投标的行为,可以推定被告对于系争设备并非原告自用,而是原告采购后进一步销售,从而获取相应利润的事实有所预见。因此,本案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中,也应包含部分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部分包括原告销售设备后的获利。对于被告抗辩,原告的损失应扣除原告在《昆山合同》中的利润,本院不予采信。但是考虑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设备分别用于昆山项目和盐城项目,其中盐城项目的设备并不存在配件不符的情形。在仲裁案件中,生效裁决并未确定问题设备的数量。因此,也并非全部部件均存在不符的情形。因此,要求被告承某全部损失,无相应的依据。
本院注意到,由于仲裁裁决系依据空调设备中存在不符约定品牌和规格的部件,而要求原告承某责任。而系争部件,均为设备内部的核心部件,从外观上不能确定部件的型号、规格。并且,被告根据其内部的记录也无法确定具体几台设备中安装了与约定不符的核心部件。仲裁裁决中也记载,因鉴定需对设备进行拆解,故鉴定可能造成扩大损失,故也未支持原告在仲裁中申请鉴定的申请。因此,《产品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原告具有检验的义务,原告在收货时,无法从外观对内部核心部件进行核对、验收,原告在收货、交付货物时不存在过错。然而,根据《昆山合同》约定,原告向展泰公司出售设备后,还承某相应的维保和质保责任。事实上,展泰公司于2016年就发现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运行方面的问题,并于2016年12月2日向原告发送函件告知相关故障。原告于2017年8月即得知部分板换不符的情况,也未向展泰公司正面回应和沟通,在展泰公司提起仲裁后才向被告正式发函,并对系争设备进行现场拆检,最终确定板换和循环泵流量不符的情况。法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某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原告对展泰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采取放任、拖延的态度,未恰当地履行维保义务,错过了与展泰公司最佳的协商机会,导致展泰公司在仲裁中援引了较重的违约条款。若原告积极回应展泰公司的投诉,积极参与质量原因的调查,则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产生。因此,原告对其扩大损失的部分应承某部分责任。
综上,综合考虑被告对于原告产生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告在损失产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被告向原告提供问题设备的售价,以及被告后续可能提供的维保责任,本院酌情按照被告向昆山项目供某的金额16,394,082元,并参照原告与展泰公司之间违约金的比例20%,确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损失3,278,816.40元。
(二)关于原告未能收回的5%质保金1,146,342.35元及质保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
关于5%质保金。根据仲裁裁决,“鉴于好享家公司未解决昆山项目机组设备质量问题之前,无权请求展泰公司支付昆山项目总价款5%的质保金,展泰公司以此仍可要求好享家公司履行维修保养的义务,直至符合合同的约定。”可见,仲裁裁决未支持原告要求展泰公司支付质保金,系依据展泰公司提出的履行抗辩,并未排除原告通过维修、更换等方式消除质量瑕疵,并继续向展泰公司请求支付尾款的权利。因此,该部分内容,不应作为原告损失。原告表示,曾要求被告更换板换和水泵,但被告认为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本院认为,系争设备目前由展泰公司控制,展泰公司尚未明确需要更换的设备数量,原告仅向被告提出笼统的更换请求,被告在客观上也无法进行更换。更换和维修事宜,仍需原告与展泰公司进一步协调后,正式向被告提出维修的请求。
关于原告质保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生效仲裁裁决,由于系争部件存在不符约定的质量瑕疵,导致被告于2018年3月3日起剩余5%的质保金1,146,342.35元未能按期收回,产生资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由于质保金系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的质量担保方式,被告对于原告向案外人供某的事实系明知,故对于该质量担保方式应当有所预见。若原告不能按时收回质保金系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相符部件,并且隐瞒部件不符的行为造成,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承某。仲裁裁决虽已确认,展泰公司有权不支付质保金系因部件不符。但是,展泰公司是否最终向原告支付质保金,还涉及原告是否积极履行维保义务、被告是否实际配合履行维保责任、展泰公司是否怠于主张质量瑕疵,以及仲裁裁决后展泰公司是否又有新的合理的抗辩理由阻却质保金支付等三方责任。而展泰公司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本院无法知悉仲裁生效后至今原告为能收回质保金的原因。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未收回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仅确认截止至仲裁生效之日(即2019年5月16日仲裁作出)止。至于之后的利息损失,待原告、展泰公司以及被告三方维保事宜结束,或有关维保争议和责任确定后,由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三)关于原告在仲裁中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4,000元。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对于上述费用的承某并未约定,且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也并非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某该笔费用,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在仲裁中支出的仲裁费。
本院认为,在仲裁案件中,本请求系关于货款,反请求系关于因质量问题的违约金赔偿和律师费。由于在仲裁案件中,并非原告承某的仲裁费费用均因被告提供某物不符的原因导致,故本院按照被告在本案中所承某违约金损失金额在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质保金损失中的比例确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仲裁费损失21,968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损失为3,278,816.40元;
二、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1,146,342.35元为本金,自支付2018年3月4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质保金利息损失;
三、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费损失21,968元;
四、驳回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0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00.25元,由原告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34.98元,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06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星
法官助理 夏晓燕
书 记 员 夏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