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3号
原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851号。
法定代表人:Alfred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1段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原因,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核实。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