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上官镇孟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番田镇番田村。
法定代表人:李运收,经理。
上诉人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15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民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之间没有工程款纠纷,也不存在转包、分包的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民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来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河南省温县,原审据此认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芳
审 判 员 刘 乾
审 判 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卫芳
书 记 员 杨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