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08民初520号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底战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通街与仓盛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张晨,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491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签署《河北国际商务广场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河北国际商务广场住宅1-5号楼的楼宇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巡更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布线及有限电视系统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330000元,后由于被告停车系统不再安装,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将合同金额变更为1249197元。该项目于2018年12月18日经双方验收合格,但虽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仅支付了400000元的工程款,尚欠84919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清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河北国际商务广场施工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河北国际商务广场住宅1-5号楼的楼宇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巡更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布线及有限电视系统进行施工,工期为60天,开工日期以被告书面通知为准;工程合同总价为1330000元,合同签订后,室内穿线工程完成后付至合同总额的25%,设备到场开始施工后,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款总额的65%,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款总额的95%,施工完毕后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扣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工作联系单,内容为“接贵单位通知,《河北国际商务广场施工安装合同》中停车场系统不进行安装,因此合同金额变更为1249197元”。2018年12月18日,被告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签名,验收结果为各系统运行正常。
2017年10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2017年11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49197元及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出示了《河北国际商务广场施工安装合同》、工作联系单、验收报告、付款凭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河北国际商务广场施工安装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款总额的95%,施工完毕后验收合格后,被告扣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根据验收报告显示,该工程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验收合格。故被告现应当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而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40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849197元被告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应当按照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款849197元及利息(利息以78673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245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间本金数减少的,计算基数相应减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2元,减半收取61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市裕宁街77号***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永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