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5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兰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丰兴广场B座1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贤。
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罗家村。
法定代表人:北村文秀。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0903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等813942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上门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北村文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5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