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3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卫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5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查清工程量,原审对工程量鉴定的申请置若罔闻,大禹塑胶有限公司实际上只干了16572米,应该对工程量进行核查,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价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1月7日,双方签订《滑县土地局地埋管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大禹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供应PVC中110灰色的地埋管并负责施工,工程量为60000米。合同签订后,大禹塑胶有限公司依约施工,2010年10月7日双方结算,***向大禹塑胶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欠条,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89454元,大禹塑胶有限公司以此要求***支付工程款189454元。***主张大禹塑胶有限公司施工地下管道长度为16572米的证据不足,2010年10月7日的欠条是客观真实的,***称2016年接到传票后才发现施工量与结算数量不符,***6年后才对工程量提出异议不合常理,原审据此不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卜发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