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6执恢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410526000007476(2-3),住滑县道口卫西工业园;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12月18日出生,410526196912181591,汉族,住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生效的(2016)豫0526民初3003号判决,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被告偿还原告2705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桥东支行的账户62×××13存款1952.2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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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