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6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410526000007476(2-3),住滑县道口卫西工业园;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12月18日出生,410526196912181591,汉族,住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生效的(2016)豫0526民初3003号判决,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被告偿还原告2705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账户62×××88_156_1存款509.5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 书记员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