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

李某某、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3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卫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大禹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在长达6年时间未核对工程量也未提出异议,李某某与大禹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与事实不符。2010年10月7日李某某给大禹公司出具的欠据,系在被骗取及在各个村委会空白证明信的基础上隐瞒实际工程量由大禹公司自行书写的,导致李某某并不知情实际的施工工程量,当李某某发现后就从未停止过让大禹公司退回欠条的主张,李某某按虚假欠条支付的款项多于大禹公司实际工程量应得的款项,双方并未进行全面结算,原审判决以李某某请求返还多付工程款证据不足的事实错误。大禹公司实际施工量虚假,李某某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原审判决不同意李某某的鉴定申请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应支持李某某对工程量的鉴定申请。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李某某、***与大禹公司签订《滑县土地局地埋管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后,李某某向大禹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经另案审理,法院判令李某某给付大禹公司工程款189454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现李某某主张涉案工程量不实,欠条由大禹公司自行书写系伪造,缺乏证据支持。关于李某某主张对工程量的鉴定申请,因另案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于法有据。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