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312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
法定代表人:谷西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5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本案中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条款。“起诉地”应当理解为原告住所地,因此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该管辖约定用语不规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因此约定管辖有效。原审起诉人住所地在新郑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有误,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57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