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541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185824XJ。
法定代表人:谷西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关于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G×××××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1月2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关于被执行人***豫G×××××车辆,登记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因车龄过长,已无查封价值;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公积金信息;
六、2019年11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现住地查找,在其现住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九、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作出对***拘留15日的决定,拟对***采取拘留措施;
十、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经查询系统内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8件,其中终本3件,终结2件,其他尚在执行中。
截止2020年4月27日本案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