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4财保135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谷西强。
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
申请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郑州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孙世豪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学堂